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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康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万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万某某康乐街道**酒店开好房间,三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30日容留曾某某、王某、辛某三人吸毒;2019年5月1日容留曾某某、王某、辛某三人吸毒;2019年5月2日容留曾某某、辛某二人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图片、抓获经过、开房纪录、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酒店开房,三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康乐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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