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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街**。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舒某某、岳某某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轻飏小筑小区2号楼1-7-8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一次。

2017年7、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舒某某、刘某甲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轻飏小筑小区2号楼1-7-8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二次。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舒某某、刘某甲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7号1-3-3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2、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舒某某、刘某甲、师某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7号1-3-3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二次。

2018年2、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舒某某、刘某甲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7号1-3-3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3、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岳某某、刘某甲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7号1-3-3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岳某某、刘某甲在其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7号1-3-3号租房处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2.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刘某甲、岳某某、张某某、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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