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重熙街派出所警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在办理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时,依法前往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传唤其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威胁并用砖块扔向三名警察,致使无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爱兰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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