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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失火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陕西省靖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靖边县黄某某镇政府西南方向给公公王某某的坟上烧纸,在烧纸过程中,不慎将周边的杂草燃着,引起周边林地失火。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内野外用火。在烧纸过程中,不慎将周边的杂草燃着,引起周边林地失火。经聘请靖边县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过火总面积6.3166公顷,全部为林地,其中林地面积3.8187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2.4995公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察、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导致林地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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