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沭县金明寓A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中间人,为购车人孙某某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李某某先通过上海曌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孙某某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天津****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并由上海曌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93770元为孙某某在青岛源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广汽传祺GS4越野车一辆。后李某某隐瞒上海曌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付款的事实,又通过山东融汇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孙某某在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并要求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贷款8万元打款至李某某控制的刘某某账户,被李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因孙某某不知上海曌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付车款的事实,2019年12月12日,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自2020年1月开始每月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常还款。后上海曌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催促李某某办理车辆登记及抵押时,李某某虚构购车发票不合适等理由拖延,直至关停手机并逃匿。
2.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受赵某某委托介绍购买宝马车一辆并办理汽车贷款,6月28日李某某收取赵某某购车定金5000元后,介绍临沂海王**担保公司为王某为赵某某办理汽车销售贷款。11月14日,王某通过德州市江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办理汽车专项分期贷款。11月20日,在赵某某尚未支付车款及确认车辆的情况下,李某某将自己随机拍摄的一辆宝马照片及车架号发送给王某,并虚构可以提车的事实,要求王某联系将赵某某办理的汽车贷款10万元发放并打款至李某某指定的东平县鲁原**汽贸有限公司账户,后李某某将其中22000元用于归还东平县鲁原**汽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借款,将余款78000元安排王某某继续转款至李某某控制的刘某某账户,被李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后李某某关停手机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等书证;被害人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勋
2021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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