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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新城****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019年10月25日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捡到他人遗失的驾驶证,将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重新过塑后自己使用。2018年12月20日,在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与渤海路交叉口,被告人向执勤民警出示变造的驾驶证时被查获。

2.2018年12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E*****面包车沿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渤海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为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尚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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