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出租车行驶至焦作市山阳区新新家园南门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叶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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