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1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一汽牌小型轿车,当行驶至**道**道***路口向东3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77mg/100ml。为遂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4.8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5.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6.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