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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木器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桂RE3****号牌普通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上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店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3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中山市**路**号,联系电话18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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