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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三河乡**村**组**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百安路杏坛镇光华东曼蒂克家居五金有限公司对开(268省道7KM500M)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T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某无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2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支付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张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852****;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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