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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本市金台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宝鸡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23时25分许,饮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台区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仓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19mg/100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醉驾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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