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4日将案件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晋J****8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长治市潞州区**街**路**路**内,后欲将车倒出未果,其在车内睡着,直到被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1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斌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散页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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