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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7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R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12省道19公里10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6.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苏某某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1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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