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2********,汉族,高中,无业,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归案,并于2020年7月30日18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情况: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D****R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龙山路的“银朵酒店”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龙山路“紫薇时尚酒店”,行驶至靖边县龙山路“紫薇时尚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证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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