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保定市易县**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F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大广高速引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大广高速引线与昆山路交口,与前方李某甲驾驶的冀R5****号车尾随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7毫克每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霸州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广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保定市易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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