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76********,汉族,小学,务工,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瞿河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镇**,联系电话:186*******。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2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粤E6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政和南路路段被交通警察大队勒流中队设卡查获。
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某某;2. 物证;4. 书证;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镇**,联系电话:18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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