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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67********,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乐都,住乐都区******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青A****号白色小型轿车从锻造小区行驶至锻造信用社门口被交警查获。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98.12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乙醇质量浓度为98.1275mg/100ml,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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