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乡**村******户,2009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11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沿潘某某235省道潘一矿桥由北向南行驶,在桥南头路段被潘集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民警将其带到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17.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抽血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龙忍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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