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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1********,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现住址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北汽幻速”牌小驾车(牌照豫JU****)行驶至韩村镇后沙窝村西村口与南阳子线公路交叉口时,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李某某带至清丰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83mg/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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