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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址涞源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双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涞源县景观大道与百泉路交叉口南20米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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