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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西外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西外环与正义路交叉口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卫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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