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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住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20年11月27日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在**路**路**道,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在倒车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鲁******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当晚交警队在石佛康居新城找到李某某。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赵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血液检测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均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酌定从轻。综上,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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