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故辱骂在其家门口地里栽种菊花的汪某甲,汪的叔子汪某乙见状和李对骂继而相互厮打,被他人拉开,后李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凤财超市买烟,返回将车停在家门口后,随即又对汪某甲进行辱骂,汪忍无可忍即上前与李发生厮打,将李打伤。期间,双河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在查处李某某受伤一案中发现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李某某在双河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4月10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李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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