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0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08.7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婉婷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