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镇**路**院**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周口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周口大道转盘北100米处时,车辆撞向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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