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山西省侯马市新田乡马庄村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125型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侯马市程王路立交桥北侧非机动车道下坡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曹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京BMXXX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4.99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亮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侯马市新田乡马庄村X-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