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2********,瑶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1时10分,当其行驶至策磨线K4084+200M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8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会**寨**号,联系方式:1581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散件2份(讯问笔录、传唤证及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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