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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市河东区人,打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小区35-1-501。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33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李公河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剑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5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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