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时39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街**出租屋,联系电话185*******;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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