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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院。2010年10月14日因非法采矿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L****2白色五菱小型客车从临市尧都区鼓楼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鼓楼北大街南礁堡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燕金朝驾驶的晋L****4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龙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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