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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7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自治县,住景谷县**镇**村**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景洪市新城东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0时59分行驶至景洪市**路**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人体血液样品检测,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含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市**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联系电话:1501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件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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