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4********,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A*****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福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福民路与国泰路交叉口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单上显示结果为157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79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2.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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