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临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8时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隔夜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某某殷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位于中州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临时检查点时,为逃避检查掉头向北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2张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红伟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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