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镇**门旁边的**饭店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镇振兴大桥西**洗浴门口时,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9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及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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