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4********,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宾川县**乡箐门口村委会磨盘箐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灰色车牌号为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家中到拉乌乡人民政府反映问题。经接待民警核查,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李某某传唤至宾川县公安局拉乌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李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1.9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76091****)。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