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山东省曹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号,现住:靖边县**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R****V号棕色东南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工业园区华陆生活区出发,去往杨桥畔镇方向一家诊所给工人看病,看完病后准备返回生活区,行驶至杨桥畔“靖园大酒店”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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