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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辽A****D号小型汽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街交通岗处,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的交通警察依法拦停检查,过程中李某某不配合酒精呼吸测试,后将其带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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