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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公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16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俄黄路路口时,与吕庆丰驾驶的鲁******号白色“利亚纳”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398****);

2、侦查卷宗二册;

3、补充证据两份(办案说明一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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