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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的黑色力帆牌男式摩托车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角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4.5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关于血样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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