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4********,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委,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社区**楼**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2蓝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龙山路西段清涧烙饼店出发,车沿龙山路、红柳路、G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307国道与靖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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