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右腿骨折靖边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2黑色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靖边县滨河路中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大街七彩幼儿园向北50米左转至北环路加气站附近无名路,又沿无名路向北行驶至约200米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128.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