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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3********,汉族,本科文化,靖边县**小学**,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靖边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归案后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9日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9日00时40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陕K****0的白色福特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长城路“星座KTV”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龙山路家中,沿靖边县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靖边县人民路转盘往北与长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0.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李某某所在单位靖边县**小学和住所地北新街社区**,希望从轻处罚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做为一名**平时表现良好,本人已反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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