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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3白色长安小型轿车从靖边县芦河路与龙山路十字路口附近路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龙山路、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路与东关街向东5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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