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检审监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区**街**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李某某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以应当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其经营北京市**旅行社为名,通过伪造与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合作协议、假借做机票代理业务的手段,骗取李某某、刘某乙投资款500余万元用于还其高利贷。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正确。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京三分检经检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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