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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丞印,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6********,满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透支150000元分期偿还,2018年10月李某某开始逾期不予偿还信用卡费用,后经建行多次催收李某某仍不予偿还,截止2019年8月19日李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64895.08元,2019年11月15日李某某还款85880元。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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