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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不起诉决定书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李某桂,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5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迁西县XXXXX0004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9时许,中国农业银行分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员工候某某到迁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0年7月1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白金信用卡(卡号:463758000128****)一张,信用额度为30万,该卡于2017年6月13日逾期,经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多次催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拒不归还。截至2019年4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共透支该卡本金62510.34元、利息26156.18元、滞纳金11627.21元,合计金额100293.73元。2019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所欠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积极将所欠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全部还清,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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