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身份证号码 411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杨庄行政村杨庄*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解放路棉麻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2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库尔勒市退水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春天花园小区前路段时,因超速与同向行人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新M*****号车碰撞时行驶速度为54km/h,系超速行驶;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形成特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完成赔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照相、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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