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运输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E2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佛山市顺德区****路往**方向行驶至顺德区****路与**大道**路交界对开路段右转弯往**大道**路方向通过路口的过程中,遇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上由粤E2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致粤E2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头右前弯角与梁某某人体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让群众帮忙报警,然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查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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