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农民,住西宁市湟中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湟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湟中县西堡镇东堡村附近路段时将道路右侧行人都某某撞伤后李某某驾车从现场逃逸,造成行人都某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17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125号鉴定意见书,经血液检测送检的血液中(标示“李某某”)检出乙醇11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标示“都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020年2月25日,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李某某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1日经青海省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都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人照片:证实被告人的外貌特征;户籍证明及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情况;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证实被告人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1号E001891149,2号E001896660)和被害人都某某(1号E001897044,2号E001894084)进行抽血,证实检材来源合法(碘伏);鉴定委托书:证实湟中县公安局依法委托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领取车辆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机动车及行驶证并依法返还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了发生事故时的道路现场状况; 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案发现场依法进行了指认;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持有A2驾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青AGG711的所有人为李某某;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都某某不承担责任;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及手术记录:证实2020年1月20日21时45分许被害人都某某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并于同年2月12日出院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王某、陈某某、陈某甲证言,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开车撞伤人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酒后开车发生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125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被害人都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技检(2020)8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意见书,经检测青A****面包车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方向操作灵活,右前部灯具已撞坏,其余灯具有效;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青司鉴xxxx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鉴定人都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发生事故时道路具体状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有汽车零件散落,事故现场有血迹及现场道路状况的事实;肇事车辆照片:证实肇事车辆为青A****及汽车右前侧灯具损坏的事实;血样提取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抽血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妥金萍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含电子卷宗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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