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被山东省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山东省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号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自南向北行驶到八道河至马道沟线青龙满族自治县娄杖子镇前擦岭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号三轮汽车相撞,致使冀**号三轮汽车厢板砸到下车的吴某某,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吴某某受伤。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9日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交管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随同伤者一同去医院,后又随伤者家属赶回事故现场,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随办案民警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交管大队接受询问。

2019年10月28日,吴某某家属收到李某某赔偿款人民币42万元,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